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朱门社区沈家墩村附近马路边的农田和树林里,采用强光照射、弹弓射杀的方式,非法猎捕珠颈斑鸠2只、灰胸竹鸡2只和刺猬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培
助理检察官:扶帅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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