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简胜君,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享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传炳,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志富,广东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购置大批手机、电话卡、微信号等作案工具,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巷**号**房为窝点,先后雇请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共同实施诈骗,在已添加壁纸粉丝的不同作案微信号发布虚假福利活动信息,谎称购物抽奖中奖率百分百、奖品可折现,以支付购物款、折现登记费、退款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王某甲以人民币2.5元的单价让人吸引壁纸粉丝主动添加作案微信号,并安排人员工作,支付人员工资报酬。王某乙、余某某、宋某丙负责通过粉丝的微信好友验证,在朋友圈发布壁纸等素材图片、虚假活动信息来管理作案微信号,骗取粉丝的信任。再由王某丙、邱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私聊被害人,佯称被害人为福利活动的幸运儿,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5月1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4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9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98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99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9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89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89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109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197元。
2020年5月8日,王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99元。
2020年5月8日,警察在上述窝点抓获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当场起获大批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八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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