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现住西咸新区**街**座**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号楼**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桥**酒店**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胡某某伙同“亮亮”(另案处理)在三桥万象城B座内开房间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李某乙事先商定好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价位和提成,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及“亮亮”加入该组织。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销售”人员在网上发布消息寻找嫖客,并与销售人员、嫖客及王某乙等人建立微信聊天群,以便联系及指挥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在三桥万象城B座开房间提供卖淫场所,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收取嫖资,并将每天结账后剩余的嫖资不定期转给王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引导嫖客到“技师房”挑选卖淫女,介绍服务项目,收取嫖资;被告人胡某某在酒店门口进行接待,引导嫖客上楼;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并负责每天给卖淫女发工资。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每天组织五、六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共收取嫖资6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5.监控视频指认笔录;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胡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燕妮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光盘十一张。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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