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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9年4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18月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赵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斗门镇昆明池玩耍,后在一公厕旁看到有一辆黑色电动车,且该车辆并未上锁,二人遂产生盗窃想法,赵某某负责望风、由王某甲负责将电动车线接好发车,后两人得手,将车骑至红光路热电厂附近进行销赃。

2、2019年06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赵某某在三桥地铁口碰头,后乘坐王某甲所驾驶东风雪铁龙轿车(车牌号:陕A*****D)前往世纪大道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在小区外一家饭馆门口盗窃一辆红色三轮车,赵某某、王某甲负责望风,王某乙将前轮锁打开并接通电源,得手后赵某某骑着这辆所盗来的电动三轮车前往红光路卖车销赃。而王某乙、王某甲则继续物色下一个目标,再次实施盗窃,后该二人再次盗窃一辆红色较新的电动三轮车,由王某乙骑着前往红光路进行销赃处理。

3、2019年0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赵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甲所驾驶车辆来到三桥启航佳苑小区B区,在4号楼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由赵某某在楼道口望风,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对电动车进行开锁、通电等手段实施盗窃,再由赵某某将所盗车辆骑出小区。之后该三人又在小区北边墙根下盗窃被害人吴某某黑色庆雅牌电动车一辆,由王某乙实施盗窃,得手后赵某某步行、王某乙驾驶该电动车载着王某甲准备离开小区。在王某乙、王某甲经过小区12号楼时发现在楼道内停放一辆黑色代步电动三轮车,该二人又进入楼道将被害人刘某甲代步车电瓶盗走,由赵某某驾驶该黑色电动车、载着代步车电瓶骑出小区,后王某甲驾驶自己雪铁龙轿车,王某乙驾驶黑色庆雅牌电动车,并且将所盗窃电瓶放在该电动车上,赵某某驾驶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三人离开启航佳苑小区前往红光路热电厂附近进行销赃。将车卖给一个叫“陕北”的男子,三人共分赃款2100元。

4、2019年06月27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来到三桥启航佳苑小区A区,在小区内徘徊后在车棚内将被害人韩某某白色金舰牌电动车盗走,由王某甲王某乙二人进行望风,赵某某实施盗窃,赵某某将车推倒一边后再由王某甲、王某乙将所盗车辆电源接通。之后三被告人又在小区车棚旁边的2号楼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棕色电动车一台,由赵某某望风、王某乙动手偷车,得手后由赵某某将该棕色电动车骑出小区,王某乙骑着白色电动车,王某甲驾驶雪铁龙轿车,三人离开小区再次前往红光路热电厂附近进行销赃,这次三人共分赃款1000元。

2019年07月08日我局对本案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但因被盗车辆均未追回,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西咸价认不〔2019〕7号】》,认为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因此不予受理价格鉴定。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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