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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相互交叉结伙,多次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等地,使用叉车盗窃铺路的钢板、圆形钢板等,后将盗窃的钢板卖给刘某某(另案起诉) ,涉案钢板价值约15000元。

1、202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红绿灯往北解放动力汽修服务站门口, 使用叉车盗窃了谢某某的一块铺路的钢板,价值约3000元。

2、202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104国道汇泉检测站门口热力管道工地, 使用叉车盗窃了谢某某的一块铺路的钢板,价值约3000元。

3、202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红绿灯往北解放动力汽修服务站门口, 使用叉车盗窃了谢某某的一块铺路的钢板,价值约3000元。

4、202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诚意水泥厂南一个小花园旁, 使用叉车盗窃了秦某某两块圆形钢板,价值约4000元。

5、2020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甲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岗头村一号路边兴隆汽修厂门口, 使用叉车盗窃了张某某的一块铺路的钢板,价值约2000元。

审查起诉期间,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板(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延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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