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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路**号楼**单元**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于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于2019年11月初至11月23日期间,先后在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小区车库内、果园超市发附近、溪翁庄镇金叵罗村村口车棚内,盗窃失主何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王某丙、祝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等人的电动车(未作价)、电动车内电池等物。经北京市密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部分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共计92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9年11月23日0时许在溪翁庄镇金叵罗村村口的盗窃现场被民警抓获,后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并退赃,现赃物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的家中,电话1303106****;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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