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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6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白某某******单元**室,2019年5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白某某**巷**号**单元**室,2019年5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缑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甘肃**有限公司**科科长,住白某某**街**号**单元**室,2019年6月1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捕前系**串串香个体经营户,住白某某**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8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白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2019年6月1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83********,回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捕前系**公司员工,住白某某**路**号**单元**室。2013年7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天水北路交通治安派出所处以警告,2019年6月27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捕前系**啤酒批发部员工,住白某某**路**号**单元**室。2018年10月曾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9年6月1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捕前系甘肃**有限公司员工,住白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以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小区*-*-***室。1992年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94年曾因吸食毒品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5年曾因赌博被白银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安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17日、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缑某某、安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名,由各被告人共同出资,以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蛋糕店”为据点,由被告人王某甲出面,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的“双倍借条”,由借款人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由担保人在借条上签署借款人的“双倍反向借条”的手段,进行虚增债务、非法放贷活动,上述被告人为索取虚高债务,实现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殴打、滋扰、诉讼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敲诈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1、2013年6月17日、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向王某丙实际借款2次共38000元,与实际借款人王某丙、担保人张某乙、滕某某、李某丁分别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王某丙偿还本息50900元,被告人王某甲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对上述被害人恐吓威胁未果后,又以该2张借条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迫使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再次偿还15000元、14100元,索要本息总计80000元。

2、2014年8月、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丁、高某某借款2次共480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实际借款人高某某、王某丁、担保人王某丁、蔡某某分别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王某丁、高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钱款在王某丁住院时前往医院进行滋扰、对上述被害人恐吓威胁未果后,又以其中一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王某丁及其妻子王某戊偿还被告人王某甲借款80000元,共从被害人处索要本息合计106400元,其中本金48000元,利息58400元。

3、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向被害人万某某实际借款7次共1242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万某某,担保人董某甲、刘某乙、卢某某、刘某丙、许某某、王某丙、张某丙分别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万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遂前往担保人刘某丙所在单位进行滋扰威胁,对上述被害人恐吓威胁未果后,以其中一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放弃诉讼请求。迫使被害人总计偿还利息187400元。

4、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向被害人陈某甲实际借款6次共705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实际借款人陈某甲,担保人陈某乙、慕某某、罗某某、董某乙分别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陈某甲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索要钱款对上述被害人进行滋扰、恐吓威胁未果后,又以逼迫陈某甲重写的双倍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调解 陈某甲偿还借款50000元,迫使被害人总计偿还本金62500元,利息34200元。

5、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缑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向被害人刘某丙实际借款282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实际借款人刘某丙、担保人魏某甲签订“双倍借条”,后刘某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索要钱款前往担保人魏某甲的妻子董某丙经营的“伊人花店”进行滋扰、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魏某甲、董某丙总计偿还利息15500元。

6、2015年5月、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丙向被害人崔某某实际借款2次共540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实际借款人崔某某、担保人陶某某签订“双倍反向借条”、与借款人崔某某、担保人周某某签订“双倍借条”,后崔强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索要钱款,前往崔某某父亲居住小区楼下进行滋扰恐吓,迫使被害人崔某某共偿还本金54000元,利息72000元。

7、2016年1月、10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丁实际借款2次共276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实际借款人张某丁、担保人张某戊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张某丁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多次威胁张某丁,并在马路上追逐、拦截张某丁,还将其叫至“名流蛋糕店”对其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张某丁共偿还本金14000元,利息30400元。

8、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向被害人王某己实际借款235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王某己、担保人魏某乙、陈某丙签订“双倍借条”,后王某己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将担保人魏某乙、陈某丙叫至“名流蛋糕店”恐吓威胁、并对陈某丙进行殴打,逼迫二人再次书写借款人为魏某乙、担保人为陈某丙的双倍虚假借条,迫使被害人魏某乙、陈某丙共偿还本金23500元,利息26900元。

9、2016年5月、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向被害人陈某丁实际借款2次共1288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陈某丁、担保人米某某、陈某戊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陈某丁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前往其家中进行滋扰、将米某某带至“名流蛋糕店”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米某某、陈某戊共偿还利息156900元。

10、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向被害人强某某实际借款184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强某某、担保人杨某甲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强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采取打电话、到其单位门口对强某某进行滋扰、还将强某某、杨某甲叫至“名流蛋糕店”进行殴打、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强某某、杨某甲共偿还利息30900元。

11、2017年1月、6月、9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向被害人杨某乙实际借款3次共364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杨某乙、担保人苟某某、李某戊、陈某庚签订“双倍借条”,后杨某乙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电话威胁其要去家中滋扰,迫使被害人杨某乙共偿还本金36400元,利息53600元。

12、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向被害人郝某甲实际借款470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郝某甲、陈某己、担保人郝某乙签订“双倍借条”,后郝某甲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前往其居住小区进行滋扰、并在西村十字拦截郝某甲,迫使被害人郝某甲共偿还利息40000元。

13、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向被害人梁某某实际借款276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梁某某、担保人颜某某签订“双倍反向借条”,后梁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通过电话滋扰、在马路上追堵颜某某并将其带至“名流蛋糕店”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颜某某共偿还本金27600元,利息16800元。

14、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向被害人孙某某实际借款95000元,为胁迫其偿还高额利息,与借款人孙某某签订“双倍”借条,后孙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多次采取打电话、发微信滋扰孙某某,迫使被害人孙某某共偿还本金95000元,利息3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借款合同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等九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缑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安某某、张某甲、李某丙、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签订“双倍反向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诉讼、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宏发

                              马金池

                          2019年10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缑某某、李某乙、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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