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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等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单位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762701****,单位地址黑龙江省肇源县**局北**米处,法定代表人王海学。

被告人王海学,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62********,汉族,初中文化,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区**山庄**号别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委**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解除拘留,当日因涉嫌行贿被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23日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肇源县**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小区**单元**室。2017年6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62********,汉族,高中文化,肇源县**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委**组**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5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肇源县**局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庄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5********,汉族,高中文化,肇源县**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街**委**组**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74********,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所**,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区**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肇源县**所**,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小区**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肇源县**局**。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小区。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9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大庆市**有限公司**,住大庆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大专文化,大庆**有限公司**,住大庆市**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学涉嫌单位行贿案由大庆市萨尔图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海学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王海学等10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等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海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某甲、桑某某、王某乙、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王某丁、汪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9日将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学单位行贿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与王海学等10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等案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1、2014年4月,被告单位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祥公司)为获得时任肇源县**局**王某戊对其开发项目提供照顾,由被告人王海学(龙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送给王某戊现金人民币10万元。在龙祥公司解决西海某某庄项目超占土地问题过程中,王某戊未依法依规办理,而是通过办理土地转征、协议出让土地及变更合并土地合同等程序,违规给龙祥公司提供了帮助。

2、2014年、2015年春节期间,龙祥公司在合作开发**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为谋取时任肇源县**局**海某某对其项目开发的帮助,由王海学在海某某家中、办公室送给海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2015年5月,龙祥公司拆迁项目范围内的李某甲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甲报案。海某某在龙祥公司有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因其曾收受王海学现金4万元,未监督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是安排下属找王海学,促使其赔偿65万元,与李某甲达成和解。

3、2016年中秋节前,龙祥公司为谋取肇源县政府刘某乙对其以大庆市**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施工的肇源县医院附属工程提供帮助,由王海学送给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万元。刘某乙将此款收下后,对工程施工予以协调帮助。

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龙祥公司为了获得刘某乙的关照,由王海学两次送给刘某乙现金人民币22万元。龙祥公司在开发**项目时发生超占土地问题后,刘某乙未依法依规办理,而是通过办理土地转征、协议出让土地、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合并土地合同等程序,违规帮助龙祥公司解决问题。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龙祥公司承建肇源县西海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被害人徐某某因补偿款问题未与县政府负责前期拆迁工作的“五保”工作组达成拆迁协议,房屋未能按时拆迁,王海学等人与徐某某多次商谈未果。同年5月27日,因徐某某家院墙影响施工进度,王海学决定对其强行拆除。当日上午,王海学与被告人王某乙(龙祥公司西海新区项目副总指挥)赶到强拆现场后,王某乙联系被告人王某甲(王海学之弟)让其调集机械设备,王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桑某某(龙祥公司西海新区项目保管员)让其立即调集设备。桑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司机)、赵某某、王某己、王某庚、宣某某将装载机、钩机、农用翻斗车开到强拆现场,后桑某某、王某甲赶到强拆现场组织人员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按照王海学等人的指挥将徐某某家院墙、养殖房拆除,并将现场废方运走。经大庆市博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徐某某家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02337元。

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罪

2016年5月,龙祥公司与黑龙江**有限公司法人于某某因双方合作事宜引发民事诉讼。为增加民事诉讼中违约金数额,被告人王某丙(龙祥公司法律顾问)提议王海学伪造借据。王海学找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向二人说明实际情况后,由王某丙打印二张金额均为一千万元、月利息为2.5分的假借款合同,杨某甲、刘某甲二人在假借款合同中分别签名。同时王海学又分别给杨某甲、刘某甲各出具一千万的假借据及收条。同年9月20日,王某丙、杨某甲、刘某甲一起前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前王某丙向杨某甲、刘某甲二人交代如何回答法官提问,庭审中,杨某甲、刘某甲向法庭提供了伪造的证据、陈述了虚假证言。

四、串通投标罪

1、2015年11月,肇源县**小学承建工程以3653.78万元立项并公开招标,王海学得知后欲包揽该工程,便让杨某甲找二家公司陪标。杨某甲找被告人王某丁、杜某某(另案处理)说明情况让二人的**有限公司、**公司陪标。二人答应后在招标会上帮助王海学陪标。后王海学用**有限公司资质以3580.60万元中标。

2、2015年11月,肇源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工程以5079.02万元立项承建并对外公开招标,王海学得知后欲包揽该工程,便让杨某甲找二家公司陪标。杨某甲找王某丁、杜某某二人说明情况让二人的**有限公司、**公司陪标。二人答应后在招标会上帮助王海学陪标。后王海学用**有限公司资质以5078.43万元中标。

3、2018年9月,肇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工程以4494万元立项并公开招标,王海学得知后让杨某甲找三家公司陪标。杨某甲找被告人汪某某、王某丁二人说明情况让二人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进行陪标,标书统一由杨某甲制作。王海学在得知程某某、王某辛、张某甲三人合伙以**有限公司资质参加竞标后,通过刘某丙找到王某辛让其退出竞标,并承诺退出后给其30万元补偿。程某某、王某辛、张某甲三人迫于压力放弃竞标,王海学补偿三人30万元。后王海学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资质以4474.56万元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查说明、案件侦破经过及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借款合同、收据、借据、现场踏勘登记表、肇源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的中标公示、肇源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肇源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肇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和肇源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肇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和肇源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肇源县**小学异址新建项目的招标公示、肇源县**小学异址新建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发破案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王某子职责分工情况说明、焦某某职责分工情况说明、李某甲家住房情况说明、开户信息和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挂靠情况说明、西海某某庄项目土地出让及审批材料、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证言:证人云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王某己、阮某某、杨某乙、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宣某某、王某庚、刘某丙、白某某、李某乙、刘某丁、辛某某、王某癸、程某某、王某辛、张某甲、付某某、海某某、王某壬、焦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杨某丙、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刘某戊、王某戊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海学、王某甲、桑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杨某甲、刘某甲、王某丁、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阮某某对王某甲的辨认

本院认为,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海学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桑某某、王某乙、王海学、孙某某强拆他人房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学、王某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学、杨某甲、王某丁、汪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海学系故意毁坏财物主犯、串通投标主犯,被告人杨某甲系串通投标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桑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系故意毁坏财物从犯,被告人王某丁、汪某某系串通投标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桑某某、孙某某、杨某甲、王某丙、刘某甲、王某丁、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海学和杨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守伟

检察员:姚  婧

检察员:庄倩倩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桑某某、王某乙、王海学、孙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刘某甲、王某丁、汪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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