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琼海市******小区**,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村委会****号,现住琼海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屠宰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害人余某某酒后乘坐朋友的车回到琼海市**镇**路**小区门口时,与小区**被告人王某甲就停车的问题发生口角,被害人余某某随后到保安亭处动手推了被告人王某甲胸口一下,恰巧被路过的被告人王某乙看到,便拨打了多个电话给被告人黎某某,但未接通,被告人黎某某听说小区门口有人打架,发现手机有多个未接电话,便打电话给其岳父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说有人要打他,于是被告人黎某某捡了一块木板赶到现场,看到被害人余某某站在登仙岭路101号川味小厨餐馆门口处,便持木板冲上去殴打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也从保安亭内拿出一根木棍冲上去殴打被害人余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和两名路人也上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余某某,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头部等全身多处受伤。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害人余某某随后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余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缝针、肋骨骨折、肺部挫伤、背部、后肩部和右眼处红肿淤青。2019年7月23日,琼海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3日,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区门口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   

         市**镇**路**小区,联系电话:1368752****(王某  

         乙);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