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随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闵佳丽,四川谦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丽,四川谦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飞,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兄弟关系,王某乙系被告人娄某某的姐夫。2019年上半年起,王某甲在成都学习安装“黑广播”,之后王某乙、娄某某先后到达成都学习安装“黑广播”。三人通过安装“黑广播”,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发送宣传广告,并通过销售广告品牟利。
2020年5月,王某甲、王某乙、娄某某和郑某某(在逃)携带“黑广播”设备窜至乐山地区,四人相互配合,先后在峨眉山市**镇**村**组沈某某家中、峨眉山市普兴乡仙芽村5组通信铁塔上、峨眉山市双福镇李河村3组的通信铁塔上、夹江县界牌镇周柏村3组的通信铁塔上安装“黑广播”设备四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发送“宝王丹”、“巨无霸”的宣传广告。
乐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无线电监测站在日常无线电监测中发现有多个非法使用的“黑广播”信号,于2020年5月29日和6月1日会同公安机关及文化执法大队、铁塔公司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上述四处地点将四台“黑广播”查获。经四川省无线电监测站检验:在夹江县界牌镇周柏村3组查获的“黑广播”频率为89.6MHz,功率为811.0W;在峨眉山市普兴乡仙芽村5组查获的“黑广播”频率为87.9MHz,功率为776.2W;在峨眉山市**镇**村**组沈某某家中查获的“黑广播”频率为91.9MHz,功率为724.4W;在峨眉山市双福镇李河村3组查获的“黑广播”频率为97.2MHz,功率为354.0W。
2020年7月20日,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小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的住处内将二人抓获,在该小区大门处将娄某某抓获。民警在王某甲、王某乙的住处查获多台疑似无线电发射装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娄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附页材料五页,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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