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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西城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住阳原县西城镇**路平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执行,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住阳原县西城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执行,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83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住阳原县西城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执行,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 住阳原县西城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执行,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24日报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5日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在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府后街“想你的夜”酒吧门口,被告人王某甲称被告人王某乙的二万元钱丢失,怀疑路过的帅某某拿了王某乙的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王某甲、王某乙、帅某某、余某某在酒吧门口进行互殴,后被告人孙某某、沈某、李某某从酒吧出来见状先后都参与到互殴中,赵某某和其朋友武某某也从酒吧出来拉架,王某甲、王某乙、帅某某、余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均受伤。经阳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帅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阳原县“想你的夜”酒吧门口监控视频说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 证人尉某某、苏某、赵某某、武某某、赵某甲、罗某某、韩某某、闫某、田某某、赵某乙、宗某某、闫某甲、李某某、杜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阳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帅某某、赵某某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监控视频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军越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沈某、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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