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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王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嘉都**号楼**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于2021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花开那年饭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男,31岁,顺义人)、赵某某(男,32,顺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对李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骨骨折,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4月19日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协助民警将王某甲、邹存鹏抓获到案。

王某乙、王某甲、邹某某已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鉴所[2020]临床伤鉴字第0194号、0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7.其他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邹某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册(内含光盘3张),散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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