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1959********,汉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陪同袁某某到位于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刘某某家中讨要被刘某某拿去的手机,三人将刘某某喊出家中获得300元赔偿款后离开。在未了解事情缘由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殴打其女儿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见状便驾驶一辆面包车追赶陈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并将三人拉回王某甲家中,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罗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袁某某进行殴打。经大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郭某某、袁某某三人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郭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罗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名未成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咏忠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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