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区**镇**村**区**号,现住户籍地,**镇**村原村委主任。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区**街**号**办**号楼**单元**室,现住晋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晋城市****有限公司。曾因犯嫖宿幼女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平遥监狱服刑至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晋城市**区**镇**村**小区**号,现住户籍地,晋城市**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崔庄村大岭上260号,现住户籍地,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员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牛某某、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王某甲同三弟王某丙及王某丁(王某丙的妻子)共同在晋城市**区**镇**村成立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王某甲与儿子王某戊、妻子刘某甲共同在陵川成立陵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某丙在**出资成立**混凝土有限公司。2016年6月,王某甲的二弟王某乙刑满释放后和王某甲共同管理晋城市**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期间有被拖欠的混凝土货款未予收回,为讨要公司欠款便共同网罗刑满释放人员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均另案起诉)等人到公司工作,还于2017年专门成立清欠组负责追讨公司的死账、烂帐、难账。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首,被告人牛某某、路某某为骨干,王某己、王某庚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成员为了向欠款人索取债务,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4年期间,山西省**集团修建**大学项目时使用的是**公司的混凝土,截至2014年4月因资金紧张有30万元货款未结清。2014年4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业务员王某辛和郭某某到**大学工地找项目经理吴某某索要货款,还说如果不还钱就拉闸断电不让工地施工。该二人来到工地,发现吴某某不在,遂按照王某甲的吩咐去拉闸断电,被工地技术员王某壬阻拦制止。
2014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田某甲、和某某(另案处理)、司机刘某乙等人赶至**大学工地再次催要货款,未找到负责人吴某某,便让业务员王某辛电话联系吴某某到工地。9时30分左右,吴某某刚进到工地院内,王某甲便先上前打了吴某某一巴掌,和某某、田某甲见状随即对吴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倒地,王某甲也上前对吴某某拳打脚踢。期间,**公司的人员进入办公室举起椅子砸向技术员王某壬和马某某,致王某壬的电脑显示屏损坏。后王某甲等人将受伤的吴某某强行带至**公司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才让吴某某去医院救治。知晓吴某某腿部骨折后,王某甲派王某辛在医院陪护,并与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经鉴定:吴某某的左腿损伤致左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
2、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袁某甲在担任**公司销售员期间,向孙某某、张某甲等人收回的8万元混凝土货款未交到公司,而是替范某某垫付混凝土款。
2015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某打电话联系袁某甲到**公司对账。被告人王某甲要求袁某甲归还挪用的混凝土钱款,袁某甲则要求王某甲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报销单据,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王某甲便用拳头将袁某甲打倒在地,袁某甲的儿子袁某乙在楼下听到争吵声赶上二楼后,怕父亲吃亏便答应替父亲袁某甲偿还该笔混凝土货款,这才离开**公司。
2016年5月,路某某刑满释放到**公司工作后,经理牛某某安排路某某、郭某某负责索要该笔债务。2017年5月7日上午9时许,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提前到袁某乙居住的**小区等候。待袁某乙出现后,王某己以技术不好为由,骗袁某乙帮其倒车,然后王某己、路某某、王某庚三人拉拽、殴打袁某乙,将袁某乙强行拽进其车辆后排。王某庚开车到**公司,途中路某某、王某己在车辆后排对袁某乙殴打。到了**公司后,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又对袁某乙拳打脚踢,提出让袁某乙还钱,袁某乙无奈之下同意。牛某某把pos机拿到二楼,袁某乙通过支付宝和手机银行给**公司转账3.1万元,王某庚将袁某乙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袁某乙不得已将自己的福克斯轿车(晋E744**)押在**公司,并被迫在一份自愿抵押车辆、项链的协议书上签字,11时才离开公司。袁某乙于当天下午报案,经派出所调解,**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退回袁某乙3.1万元、金项链及福特车,并赔偿其3万元。2017年7月1日,**公司的田某乙、路某某和袁某甲、范某某在**公司会议室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8.2万元的混凝土款由范某某还6.6万元,剩下的钱除**公司结算给袁某甲的工资外另支付其4000元。
3、2012年,张某乙向**公司购买混凝土时欠下10万元货款。2017年4月8日,**公司的人叫张某乙到公司对账,被告人王某乙、牛某某让张某乙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后让其离开。协议约定2017年4月底和5月底各还5万元,如有违约便支付5万元违约金。张某乙与**公司签协议以后,4月底张某乙未能按期归还5万元。
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牛某某安排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李某甲、李某乙找张某乙要账。当日下午14时许,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等人到泽州县**镇牛匠村找到张某乙、朱某某夫妇并将二人带到**公司二楼王某乙办公室,王某乙向路某某等人呵斥道:“你们还不知道该怎么办?”,然后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等人将张某乙夫妻二人分开看管,朱某某被带至会议室由王某乙安排杨洋看管,路某某、王某己、王某庚三人对张某乙拳打脚踢,期间路某某到朱某某被看押的会议室,和朱某某争吵几句后向朱某某的胳膊打了一拳;随后路某某、王某庚、王某己又将张某乙强行带至**公司院内的狗笼旁继续对张某乙拳打脚踢,并把张某乙往狗笼子里推威胁其还款。张某乙害怕,联系朋友杨某甲到**公司还款。当日19时许,牛某某拿pos机上到二楼待杨某甲到**公司刷卡支付15万元后,夫妻二人才得以离开。张某乙报案后,2018年8月**公司退还张某乙15万元平息事端。经鉴定:张某乙的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4、2011年到2013年李某丙在**县**村修建**小学时使用的**公司混凝土,2017年还剩8万元货款未结清。
2017年6月份左右,**公司业务员任某某打电话让李某丙到公司对账。6月份一天上午8时许,李某丙驾车到**公司财务室和会计对账,几分钟后,路某某、王某己等人进入财务室对李某丙进行搜身,路某某对李某丙的左胸打了两拳后,将李某丙的手机、钱包、车钥匙扣下并让李某丙想办法还钱,得知李某丙无还款能力后,上午10时许路某某、王某己等人强行将李某丙从财务室带至公司院内,在院内王某己踢了李某丙腿部两脚,又将李某丙带至公司磅房后面的狗笼,将李某丙关进一个空着的狗笼里(隔壁的狗笼里养着藏獒、哈士奇)后上锁;路某某、王某己等人隔三差五过来狗笼问李某丙是否还钱;中午1时许王某甲饮酒后到狗笼旁告诉李某丙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将其放出来;下午3时左右,路某某、王某己等人又将李某丙从狗笼带至财务室隔壁的家中,王某甲让王某己用被子裹住李某丙的身体,用老虎钳隔着被子夹李某丙的身体;李某丙无奈之下电话通知其哥哥李进到公司还了2万元钱,在等待李进来公司的过程中,由王某己、王某庚看管着李某丙,后李某丙和李进在一份还款协议上签字后才被允许离开公司,且李某丙驾驶的大众宝来轿车被扣押在公司。一个月后李某丙由于害怕,让哥哥李进到**公司将剩下的钱结清才将大众宝来车开走。
5、郭某某用张某丙名下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修建**小学时使用了**公司的混凝土,后郭某某欠钱找不见人。2016年**公司为索要郭某某拖欠的18万元工程款,便将张某丙的公司起诉至法院,张某丙代表公司和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协调,担保收回工程款后便归还**公司货款,**公司才撤诉。
2017年5月的一天,张某丙同司机赵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晋EW8199)到**公司和被告人牛某某等人协调还款事宜,双方约定张某丙从**镇政府要到钱就还给**公司。但张某丙准备离开**公司时,发现自己驾驶的雅阁车在院内被堵住,牛某某让其还了钱再开把车辆开走。
2017年7月18日14时许,路某某、王某己到泽州县**镇等候前来办事的张某丙,张某丙下车后路某某从背后抱住张某丙,由王某己把车钥匙从张某丙的腰部卸下,期间张某丙咬了路某某左手大拇指一口,然后王某己强行将张某丙的军绿色霸道车(晋EA8785)开走,路某某去**医院包扎伤口,并且回公司的路上将该事件向牛某某汇报。
2017年12月15日,张某丙与张某丁、赵某某等人到**公司还钱,并索要雅阁车和霸道车。**公司员工田某乙、李某甲在办公室因验车的事情与张某丙发生口角并拳打脚踢张某丙,张鹏飞、赵志伟听见争执声后赶紧进入办公室,路某某等人便从院内冲进办公室拳打脚踢将该二人轰出,并继续对该二人实施殴打,路某某还手持铁锹对其进行殴打,派出所到场后路某某趁乱逃离现场。案发后,在北石店派出所的调解下,张某丙将工程款结清,**公司才将雅阁车和霸道车归还张某丙。
6、2011年,赵某某借用**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修建**县公安局办公楼,使用陵川县**公司的混凝土,2015年完工后仍欠86万元货款未予结清。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让陵川**公司经理李某丁联系赵某某商议归还货款一事。李某丁和赵某某约定在**公安局对面的广场见面,王某甲让会计田某乙、路某某等人一同来陵川对账。李某丁、赵某某来到**公安局背后的一个小区,王某甲和赵某某在此谈还款事宜未果。王某甲和赵某某二人从小区出来走到农业银行门口一辆车旁时,路某某突然出现从背后踹了赵某某一脚,强行将赵某某拖进车内并套上黑色头套,拉至陵川**混凝土公司。赵某某害怕拿出自己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但未能刷出钱,又联系司机把自己的奥迪A8轿车(晋E86787)送到陵川搅拌站。当天晚上赵某某将自己的奥迪A8轿车暂扣给王某甲欲抵一部分账,并签订了欠条才离开。2018年6月份,路某某将赵某某的奥迪A8轿车过户到王某甲的名下,顶账30万元。
7、2012年4月份,乔某某修建**小区的地下车库及会所工程,使用**公司的混凝土,2013年工程完工后,还欠80万元的混凝土款未予结清。
2017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路某某等人在**镇强行将乔某某带至**混凝土公司三楼一房间内商谈还款事宜,路某某称不还钱无法和老板王某乙交代,直到当日下午1时许,乔某某到银行取了10万元现金交给路某某后才离开。
2017年6月的一天下午,路某某将乔某某叫至**公司,王某乙威胁乔某某并向其索要利息,乔某某找朋友朱学杰向王某乙的哥哥王某甲说情,王某乙才不要利息。
2017年8月10日14时许,路某某将乔某某叫至**公司,再次协助老板王某乙威胁乔某某,期间王某乙和乔某某因债务发生口角朝乔某某脸上泼了一杯水,并让乔某某站到墙角,路某某和王某庚看管乔某某站了两个多小时,乔某某悄悄给其表哥王某子发求救短信,下午17时王某子报了警,王某乙、路某某等人得知报警且乔某某答应年底前还清欠款后才让乔某某离开**公司。同年9月2日,被告人牛某某、路某某让乔某某的朋友朱某某签订还款担保后才不再对乔某某进行威胁恐吓。
8、2012年,郝某甲承包**村的修路工程,使用的王某丙公司的混凝土,工程完工后,因村里没给结账,故拖欠王某丙30万元混凝土钱款未予结清。
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郝某甲和司机李某戊到**区**国际办事被路某某等人开车跟踪,李某戊独自在车上等郝某甲时,路某某等人忽然出现坐到李某戊的车上不下去,李某戊通过短信将情况告诉郝某甲后,郝某甲害怕就悄悄打出租车离开。中午12时路某某等人又一路跟着李某戊的车到郝某甲的公司,未找到郝某甲后路某某等人才离开。
2017年8月24日下午18时许,郝某甲和司机李某戊到**村工地办事,路某某等四五个人开车尾随,郝某甲和李某戊下车后忽然被路某某等人围住并将郝某甲往车上拉拽,路某某还威胁不让李二奇说话,郝某甲工地上的工人看到后过来帮忙,路某某等人见对方人多才驾车逃窜。后来,赵某某找到**村党支部书记秦某某与**公司王某乙协调将账目捋顺,由**公司直接向**村要账。
9、2011年郝某乙承包**市**镇**村的城中村改造工程,修建**花园小区时,使用**公司混凝土。2016年年底,修建**镇幼儿园项目,使用**工贸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工程完工后,仍欠10万元混凝土钱款未予结清。
2017年7、8月份,路某某等人到郝某乙畅东花园的工地,在墙上喷红漆“欠债还钱”、“还钱”字样,还威胁工人乱动就打人。
10、刘某某负责**大学工地部分工程时使用**公司的混凝土,欠1万元货款未予结清。
2015年7月3日10时左右,刘某某去**公司对账,王某甲酒后对其辱骂,用拳头打其脸部,还让公司的人扣其驾驶的车辆,不让其离开。后王某甲找了一根实心的白色塑料棍欲打刘某某未打中。刘某某急忙联系同事张某丁、续某某,张某戊在赶来**公司的路上报警。张某戊、续某某来到**公司办公室后,王某甲拿起塑料管打了续某某强胳膊一下,后该二人跑离该房间去到公司院子里,王某甲又用棍朝刘某某胳膊殴打,致胳膊、手指黑青。过了十几分钟,派出所民警赶至,将刘某某等人带离。
11、2004年左右杨某甲(出10台电脑)和王某甲(出20台电脑)在**镇**村一民房共同经营**网吧。平时由杨某甲管理网吧,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网吧经营状况不好,王某甲酒后去到网吧将监控踹翻,杨某甲报警,后杨某甲被民警劝回家。
后来,杨某甲自己开了一家**网吧。2014年6月19日晚22时,王某甲酒后到该网吧无故对杨某甲进行辱骂,并在杨某甲脸上打了两个耳光,后杨某甲报警。王某甲不甘继续电话纠集王某戊、范乾坤、牛教育等人到网吧,不顾民警阻拦硬冲进网吧将2台电脑显示器砸到地上(价格无法鉴定),还有人拿键盘打杨某甲的弟弟杨某乙,杨某甲持锤头朝王某甲头部打了一下。后民警将打架的人制止。事后,王某甲的小舅子找杨某甲调解此事,协商赔偿其1万元了事。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参与寻衅滋事六起;被告人王某乙直接参与寻衅滋事三起;被告人牛某某直接参与寻衅滋事三起;被告人田某甲参与寻衅滋事一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乔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袁某甲、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袁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6.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牛某某、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牛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指使路某某、王某己等人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多名被害人,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处理后,仍采取非法手段要账,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听从王某甲指使,催要货款时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雇佣多人以销售员名义采取非法手段催要货款,形成以其二人为首,牛某某、路某某、王某己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均依法应当对所有罪行承担责任。另,被告人王某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毓斌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田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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