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812,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81X,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83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1983年10月15日被桓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0时44分,王某丁因与王某丙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镇公安派出所所长范某某、辅警董某某接警后立即前往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鸡冠砬子村调查。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乙阻碍民警范某某拍照、取证,并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民警对王某乙进行口头传唤时,王某乙拒不配合,并与处警人员厮打,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也上前对处警人员进行厮打,造成民警范某某头部受伤,辅警董某某 膝盖、手肘、手指受伤。经鉴定,范某某头部外伤,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于2019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王某丁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董某某 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供述;
5.鉴定意见:桓隆法鉴[2019]临鉴字第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扬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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