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四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村村民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四人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村村北建设郑州**商砼有限公司。经鉴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土地的林地面积为18.14亩。涉案地块内林地内原始地形地貌已被破坏,林地植被生长条件已改变,林地功能属性难以恢复。

2019年12月10日,四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

(2)到案经过;

(3)郑州**商砼有限公司变更事项备案表;

(4)被告人袁某某投资款收据;

(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责令整改通知书;

(6)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函;

(8)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社会事业局案件移送函;

(9)中牟县林业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业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

(10)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港)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1)临时用地申请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告知单、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办公会议纪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