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汽车维修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北京**汽车维修中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昌平**市场**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汽车维修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北京**汽车维修中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住址同上。2013年11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谷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12月1日至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罪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谷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车辆被保险人或者伙同车辆被保险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不同车辆互相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实施的四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实施的四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的三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谷某某参与实施的一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二)诈骗罪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谷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不同车辆互相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实施的四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实施的两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的一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谷某某参与实施的一起虚假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谷某某同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介绍信、营业执照、交通事故理赔材料、银行明细、汇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报案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和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或者伙同车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和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较大,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和谷某某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和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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