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白沟镇**公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我院决定,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我院决定,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我院决定,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18年11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刘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白沟镇魏庄村大堤西侧河道内私自设立加油站销售汽油,销售金额共计2789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记账本,现场勘查笔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翟静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合计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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