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某某,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1982年6月17日被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1988年6月27日被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1988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198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怀柔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8月4日被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北京市怀某某开设“***”怀柔一店,以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理财项目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以签订***商城会员章程等方式,非法吸收阮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
2.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王某丙在北京市怀某某开设“***”怀柔三店,以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理财项目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以签订***商城会员章程等方式,非法吸收韩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8月13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丙于2020年9月1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已退缴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4.书证: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证明、存货单、***商城会员章程等材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银行账户明细、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所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丙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英
检察官助理:王培旭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9册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