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与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晚,组织薛某某、姜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莱阳市**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推牌九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在场收取抽头费用,安排被告人王某丙负责查看监控望风。次日9时许,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在二楼房间内将三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姜某某、薛某某十余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43300元、抽头渔利数额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柳翠
检察官助理 刘韦
2020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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