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预谋盗取他人QQ号并冒充他人QQ好友实施诈骗,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诈骗剧本,从网络上购买了笔记本、平板电脑、手机,为逃避打击从网络上购买了大量青海地区的手机卡并开通数据流量用于登陆QQ,通过网络选择盗取青海地区的学生QQ,登陆盗取的QQ并冒充熟人以朋友家人生病住院、急用钱为由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提前从网络上联系被告人孙某甲答应给予20%一25%的好处费让其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所得,被告人孙某甲明知是网络诈骗所得,积极提供自己的收款码,并联系了李某甲、曹某某(不起诉)、黄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不起诉)、吴某乙(不起诉)、王某丙(不起诉)、任某某(不起诉)等人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款转账。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丙、任某某等人在明知被告人孙某甲让其提供收款码用于收取网络诈骗所得,为非法获利,均提供自己或他人的收款码,将收到的犯罪所得相互划转扣除好处费,最终将诈骗所得转给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
1.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登陆盗取的李某乙QQ号,以李某乙的名义向其QQ好友张某甲的QQ发消息,以李某乙朋友生病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诈骗了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进行收款,孙某甲联系吴某甲、吴某乙收款,吴某乙联系李某丙要了李某丙的收款码,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将300元转进了李某丙的微信后,李某丙将300元通过自己微信将钱转进了吴某乙微信(吴某乙微信绑定的孙某乙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内,吴某乙将300元通过微信转进了黄某乙的微信(吴某甲使用的黄某乙的手机,登陆黄某乙的微信转的钱,黄某乙的微信绑定的薛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内,吴某甲使用黄某乙的手机及微信将240元转进了王某甲微信账户内,吴某甲扣留了60元好处费。
2.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登陆盗取的李某乙QQ号,以李某乙的名义向李某乙的QQ好友孙某丙QQ发消息,以李某乙朋友生病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孙某丙人民币43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进行收款,被害人孙某丙分两笔(1800元一笔、2500元一笔)通过自己微信将4300元转进了李某丙的微信后,李某丙将4300元通过自己微信将钱转进了吴某乙微信(吴某乙微信绑定的孙某乙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内,吴某乙将4300元通过微信转进了黄某乙的微信(吴某甲使用的黄某乙的手机,登陆黄某乙的微信转的钱,黄某乙的微信绑定的薛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内,吴某甲使用黄某乙的手机及微信将3440元分两笔(1440元一笔、2000元一笔)转进了王某甲微信账户内,吴某甲留下了860元好处费。
3.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登陆盗取的汪某甲QQ号,以汪某甲的名义向汪某甲QQ好友汪某乙QQ发消息,以汪某甲朋友生病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骗取了汪某乙人民币4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收款,孙某甲联系吴某乙收款,吴某乙联系了李某丙,要李某丙找朋友的微信收款码收钱,李某丙找了朋友武某某的收款码提供给了吴某乙,汪某乙通过微信将400元转进了武某某的微信内,武某某将400元转进了李某丙微信内,李某丙将400元转进了吴某乙微信内,吴某乙通过微信将320元转进了王某甲微信内,吴某乙获得了80元好处费。
4.2020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登陆盗取来的安某甲QQ号,以安某甲的名义向安某甲姐姐安某乙QQ发消息,以安某甲朋友生病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骗取了安某乙人民币12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收钱,孙某甲提供了曹某某的微信收款码,被害人安某乙分两笔(一笔400元、一笔800元)将1200元转到了曹某某的微信内,曹某某分两笔将1100元转进了孙某甲微信内,孙某甲将940元转进了王某甲账户内,孙某甲、曹某某共获得260元好处费。
5.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安某甲的名义向安某甲QQ好友赵某某发消息,以安某甲朋友生病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诈骗了赵某某人民币5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收钱,孙某甲向王某甲提供了张某乙(当时和孙某甲在一起打牌,当时不明知钱的性质)的支付宝收款码,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将500元转进了张某乙的支付宝,张某乙扣下50元好处费后将剩余450元转进了孙某甲支付宝,孙某甲将450元通过支付宝转进了黄某甲的支付宝,黄某甲将450元提现后又通过微信转给了孙某甲的微信内,孙某甲的微信转账功能被冻结,现450元还在孙某甲的微信账户内。
6.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登陆盗取的勒某某QQ号,冒充勒某某向其QQ好友冯某某发消息,以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诈骗了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了孙某甲收钱,孙某甲向王某甲提供了黄某甲的收款码,被害人冯某某用微信将500元转进了黄某甲的微信内,黄某甲明知帮助孙某甲代收的是网上诈骗来的钱,还向孙某甲提供了收款码,并帮助转账,收到500元后将400元通过微信转进了王某甲的微信内,黄某甲获得了100元好处费。
7.2020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登陆盗取的徐某某QQ号,冒充徐某某向其QQ好友甘某某发消息,以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实施诈骗,期间徐某某发现QQ号被盗及时修改密码,王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上QQ登陆发生故障,王某甲就使用自己的QQ号(270580****)添加了被害人甘某某的QQ号并冒充徐某某说是自己手机没电了使用的小号,继续让被害人甘某某转账,骗取了甘某某人民币31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进行收款,孙某甲联系王某丙提供收款码,答应给王某丙好处费,王某丙联系任某某提供收款码,答应给任某某好处费,任某某将自己收款码和微信号发给了王某丙,王某丙将任某某的收款码和微信号发给了孙某甲,孙某甲将任某某的收款码和微信号发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将任某某的收款码和微信号发给了甘某某,被害人甘某某通过两笔将3100元转进了任某某的微信内,任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进了王某丙提供的收款码(孙某甲的收款码)内,分两笔转了2945元(一笔1520元,一笔1425元),孙某甲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的形式向王某甲转了2470元(一笔1200元,一笔1270元),王某丙获利100元、任某某获利50元,孙某甲获利475元。
8.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盗取李某丁朋友的QQ,以李某丁朋友的名义向李某丁QQ(259481****)发消息,以朋友生病住院了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骗取了李某丁人民币10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甲联系孙某甲,孙某甲联系吴某甲,吴某甲联系李某丙,李某丙联系武某某转账,李某丁将钱转进武某某微信账号,武某某转给李某丙微信,李某丙转给吴某甲(使用的黄某乙的手机及微信),吴某甲扣除200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800元转给王某甲。
9.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登录盗取的霍某某QQ号,冒充霍某某身份联系霍某某的QQ好友邵某某,以霍某某朋友住院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为由跟邵某某 “倒账”为由,要到邵某某的银行卡,通过电脑修图软件PS已向邵某某银行卡转帐的截图,通过霍某某QQ将PS转账截图发给邵某某,骗取邵某某的信任,诱使邵某某先后三次向被告人王某乙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李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乙联系孙某甲进行收款,孙某甲又联系李某甲提供微信进行收款,孙某甲、李某甲扣除1500元的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了王某乙与王某甲。
10.2020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登陆盗取的白某某QQ号,冒充白某某以白某某名义向罗某某的QQ发消息称朋友生病急用钱,银行卡转账不能及时到账,诈骗了罗某某人民币3500元。
实施诈骗前,王某乙联系孙某甲收钱,孙某甲向王某乙发了曹某某的微信收款码,王某乙将曹某某的收款码发给罗某某,罗某某将3500元分三笔(1000元一笔、1000元一笔、1500元一笔)通过自己的微信转进了曹某某的微信内,曹某某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相互转账后分两笔(一笔1275元,一笔1525元)转进了被告人王某乙的微信账号内,孙某甲、曹某某扣留了700元的好处费。
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孙某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某甲、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取QQ、冒充他人QQ好友诈骗他人财物1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诈骗对象中有部分为学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取QQ、冒充他人QQ好友诈骗他人财物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系主犯,其诈骗对象中有部分为学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明知王某甲、王某乙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还通过自己微信收款码及联系他人代收方式帮助王某甲、王某乙代收骗取的财物共计20800元,数额较大,并从中赚取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孙某甲在为他人代收诈骗所得,还提供自己微信收款码帮助孙某甲代收骗取的钱财6000元,数额较大,并从中赚取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本案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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