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住山西晋中市**乡**村**街**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山西省平遥县,住山西平遥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晁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西省晋城市,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号院**号。被告人晁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王某乙、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乙、晁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晨光苑、锁石苑等处,先后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担任团队的学习总管;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团队的能力总管,被告人王某乙担任团队的学习总管,被告人晁某某担任团队的自律配合。该组织层级已达到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19年8月15日上列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王某乙、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证人赵某某、阮某某等人及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王某乙、晁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王某乙、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王某乙、晁某某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东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晁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米某某、王某乙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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