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快递员,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乡**村**组。2020年2月2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伍佰元,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建筑防水,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乡**村**组。2020年2月2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伍佰元,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建筑防水,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乡**村**组。2020年2月2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伍佰元,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决定、命令,在疫情防控期间,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小孩准备去**乡卫生院买药,经过公某某**乡**村**组疫情防控卡口时,因卡口设置的竹竿阻碍其通行,王某甲将卡口栏杆毁坏并丢弃在路边。附近村民张某某、汪某甲、吴某某等人发现栏杆被人破坏后,就重新设置栏杆,过了约十多分钟,因其他道路封闭无法去医院,王某甲原路返回经过卡口时,村民质问他为什么破坏防疫卡口栏杆,王某甲讲狠并辱骂村民,与汪某甲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王某甲将汪某甲推到在地,并将其手机摔掉在地上,王某甲被村民拦住,其妻子电话联系王某甲的两个哥哥,被告人王某丙开车带着被告人王某乙赶到现场,王某甲指认与其发生冲突的汪某甲,王某甲抱住汪某甲,王某乙对汪某甲进行殴打,汪某甲的叔叔汪某乙听说侄子被打了,拿着一根木棍出来帮忙,与王某甲兄弟发生打斗,混乱中,汪某乙头部、嘴角受伤,这时村民吴某某报警,黄某某就喊:都不许离开,我们已经报警了,等警察来处理。王某丙遂抓住黄某某进行殴打,双方拉扯之中,黄某某的左手大拇指被咬伤。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涉案人员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案发后,经过法医司法鉴定,汪某甲、汪某乙、黄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口被损坏的栏杆的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邹某甲、邹某乙、杨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乙、黄某某的陈述;5.电子视频资料;6.公某某九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决定、命令,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防疫卡口设施,并与村民发生争执,逞强抖狠,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一起殴打他人,导致三人轻微伤的结果,严重破坏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际宏
2020年3月9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监视居住在公某某**乡**村**组,联系电话王某甲1766507****,王某乙1766543****,王某丙1752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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