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3日经桂阳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7月27日、自2018年9月11日至10月11);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6月17日至7月1日、自2018年8月28日至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丁、周某甲(三人均已判刑)商量好后,五个人来到桂阳县方元镇西溪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通风管,由被告人王某甲与周某甲负责望风,其他人把分割好的风管搬到车上。之后,被告人王某乙开着农用车与王某丙等人将分割好的通风管运至嘉禾县一废品店卖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各分得300元左右。经认证,被盗通风管价格为2200元。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与周某乙、周某甲一起到嘉禾县龙潭镇上宅小学旁的马路边上,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手扶拖拉机,之后将拖拉机开到桂阳县燕塘乡的一座山上,再联系王某丁到山上将拖拉机切割成废铁,装上王某丁开来的拖拉机,由王某丙、王某丁将废铁卖至嘉禾县城南工业园一废品店。经认证,被盗拖拉机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3、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与周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周某甲一起到桂阳县黄沙镇392矿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汉阳牌翻斗货车,其中王某甲负责望风,后将翻斗车开到燕塘乡的一座山上,并联系王某丁到山上切割成废铁,之后由王某乙开着其农用车与王某丙等人一起运至嘉禾县一个废品店卖掉。经认证,被盗翻斗货车价格人民币11340元。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书;3.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周某甲、王某丁、王某丙、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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