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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3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9月15日减刑后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6年12月10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5日17时30分至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预谋后将被害人官某某停放在石某县城**游乐园沙漏店铺楼梯口的一辆大阳牌灰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121元。

2、2018年11月02日20时至3日0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来到石某县城**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喜玛牌白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85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的数额为人民币59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材料;(3)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其他:(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选奎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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