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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现住沙坪坝区**镇**单元**。2011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1月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沙坪坝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事前共谋后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地铁站附近,趁无人之机,由王某乙望风,王某甲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手段,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沙坪坝区微电园地铁站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

同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沙坪坝区陈家桥地铁站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色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同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至沙坪坝区陈家桥地铁站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26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沙坪坝区微电园地铁站附近,趁无人之机,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玉骑玲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3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车辆现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交易图片、车辆购买发票及证明、车辆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伍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万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扣押、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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