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栋**地产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18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街**号**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19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物流园**号仓库门前,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4、2019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加工厂门前,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5、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一栋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6、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医院门口,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7、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932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2.书证: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扳手一把、铁钳一把、电动车一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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