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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11198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区**文化产业园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111986********,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2点34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驾驶一辆绿色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窜至瀍河区**产业园区,将放在**酒吧门口的一盆红色枫叶盆栽盗走,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洛瀍价认定(2020)0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红枫大盆景价值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害怕被查获,又将该盆栽偷偷放回瀍河区大北门文化产业园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苗木验收决算书等; 4.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延晓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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