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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村**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系吸毒人员,为了筹集毒资,多次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街道辖区内盗窃电动车:

1、2019年03月22日上午09时许,王某甲到**街道****小区坑里村盗窃了一辆时代绿力原牌黑色电动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于2019年3月22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1615元。

2、2019年11月08日中午12时许,王某甲到**街道**小区盗窃了一辆灰色电动车。因被害人无法提供电动车参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该辆电动车做出价格鉴定。

3、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时许,王某甲到**街道新路口优速快递门口盗窃了一辆新艺牌红黑相间色电动车,随后被害人以300元人民币的价钱从王某甲处赎回该辆被盗电动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于2019年11月13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

4、2019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王某甲到**街道**小区盗窃了一辆飞肯牌枣红色电动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于2019年11月16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170元。

5、2019年11月17日下午17时许,王某甲到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小区**村第**栋第*单元车房过道处盗窃了一辆雅迪牌幼影侠黑色电动车。次日晚上19时许,王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乙是否需要电动车,王某乙表示同意。随后,王某乙来到王某甲家中,其明知王某甲系吸毒无业人员,且该电动车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仍以8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收购了该辆雅迪牌电动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于2019年11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380元。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6、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王某甲到**街道**市场西门体育彩票对面一在建房内盗窃了一辆雅迪牌红色电动车。随后联系王某乙是否需要,王某乙表示还需要一辆电动车做工,于是双方约定在王某乙村村口交易。王某乙以7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辆电动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于2019年11月19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380元。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辆电动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余某某、王某戊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知是犯罪所得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王某乙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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