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3********,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5 月24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五菱小货车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现在逃)窜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田地边树林处盗走被害人彭某甲的四头耕牛(均为黄牛,三头公牛一头母牛),后由王某甲开车将被盗耕牛拉到广东横山镇售卖,四头牛共卖得8300元钱,所获赃款已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2 、2019 年5 月24 日22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伙同王某丙窜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后山的山脚处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在树上的两头耕牛(均为黄牛母牛),后由王某甲将被盗耕牛拉到广东横山镇售卖,两头牛共卖得9000元钱,其分给王某丙3000元赃款,其余赃款已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3 、2020 年3 月12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指路,被告人王某乙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伙同王某甲窜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 号被害人李某甲家牛棚内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均为黄牛母牛),后由王某甲将该两头被盗耕牛拉到广东横山镇售卖,共卖得7600元钱,所获赃款已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4 、2020 年3 月26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指路,被告人王某乙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伙同王某甲窜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村*队**号被害人陈某某牛棚处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均为黄牛母牛),后由王某甲将该两头被盗耕牛拉到广东横山镇售卖,共卖得8100元钱,所获赃款已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5 、2020 年3 月31 日22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指路,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其面包车伙同王某甲窜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被害人刘某某家牛栏处盗走一头耕牛(黄牛,公牛),后由王某甲将该头被盗耕牛拉到广东横山镇售卖,卖得11000元钱,所获赃款已全部用于赌博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彭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彭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滨
2020年7月16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7********。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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