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单位广东******有限公司十五大队任项目部经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单位广东******有限公司派驻南山区西丽***KTV任保安队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石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茶光地铁站A出口龙百汇KTV门口因为薪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起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第二被告人王某乙对被害人石某某进行推搡,过程中王某甲抬起被害人的脚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王某乙则追上前继续对被害人拳打脚踢,随后两人停手离去。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南[2019]伤鉴字第N28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78879号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石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伟芳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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