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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清河县XXXXXXX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3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邢台市清河县XXXXXXXX,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履行了“认罪认罚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桂霏(已决犯)从闫世亮(已决犯)手中购进了190个装有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桶(约30吨),王桂霏想处理掉,2019年4月初的一天王桂霏分别给被告人王长兴、王殿永打电话要求帮助拉点东西。这天晚上王长兴驾驶自家白色福田货车、王殿永驾驶自家时风牌农用三马车,先后来到存放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王传桥(已决犯)的废品收购站装上废桶后一同跟随王芹超(已决犯)的奇瑞轿车,来到河北省临西县东枣园乡的汪江村、北孟庄村和东枣园村段附近的河道及河套予以倾倒。被告人王长兴、王殿永均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经邢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临西分局提取工业废弃桶内废液、废渣进行有毒有害重金属鉴定,鉴定后得出结论,工业废弃桶内废液、废渣含重金属铬、砷、铅、铜、镉、铁等,判定为固体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和同案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殿永、王长兴伙同他人倾倒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  

2020年8月11

           

                           

附件:1.被告人王殿永现羁押在临西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长  兴现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清河县油坊镇南王庄15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王殿永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被告   人王长兴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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