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栋**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路街道**村路**路**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受雇在莆田市笏石镇**中心工地上打工一天后被莆田市**中心项目部解雇,2018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莆田市**中心项目部结算其和被告人王某乙的工资时与工地负责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乙,二人经策划并于当天晚上23时许,由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载被告人王某乙一起到达莆田市**中心,两人各持一把铁锤将莆田市**中心二楼贴在内部墙体上的67块大理石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大理石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8355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1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奋斗里路奋斗里小区门口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乙经传唤于2019年1月15日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报到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破坏干挂大理石墙面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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