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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职业经商,现住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29日、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万某某的侄子万某甲因门面转租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8月31日13时许,被害人万某某来到被告人王某甲位于长沙市岳某某梅溪湖金茂悦的烟酒店内,被害人万某某使用店内的椅子砸向被告人王某甲。2018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来到长沙市岳某某观沙岭街道当代滨江鹏记烟酒五粮液店找被害人万某某讨要说法,之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使用拳脚、木凳殴打被害人万某某,导致其面部软组织裂伤、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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