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业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单元**号,现住北京东城区**街**里**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本市东城区东板桥街一餐馆内,与被害人闫某某酒后发生冲突,后在餐馆外双方互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将闫某某打伤,致闫某某右侧眼眶上壁及下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蝶骨大翼骨折等,经鉴定闫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闫某某将王某甲、王某乙、牛某某打伤,致王某乙、牛某某轻微伤,王某甲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8月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锅;2.书证:诊断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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