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姐姐王某丙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纠纷,王某甲、王某乙来到临西县**镇**村村北耕地里对董某某实施殴打,致董某某受伤。经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董某某腰椎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丛某某、王某丁、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7.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52265****。被告人王某乙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63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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