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北一中路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区**档口,因档口租赁琐事与被害人程某某产生争执进而厮打,被他人拉开,被害人程某某离开。其后,被告人王某乙将上述事件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程某某途中对其拦截,进而与赶来的被告人王某乙再次与被害人程某某厮打,致被害人程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4日,二被告人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笃工派出所侦查员电话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均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二被告人家属代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二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3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均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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