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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罪)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号,住新乡市******号,2014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村**号,住新乡市**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当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开始接触网络赌博,后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网络进行“百家乐”和“龙虎”赌博,从中抽取赌博平台返给的洗码费。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告人王某乙发展成**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为其开了一个代理账号**,被告人王某乙又用代理账号开出三个会员账号,代理账号用于管理会员账号上下分,会员账号用于赌博。被告人王某乙将参赌人员的赌资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由被告人王某甲上分到代理号**上,被告人王某乙再分配到会员号上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需要下分时先由被告人王某乙把会员号里的分下到代理号,再由被告人王某甲把代理号里的分转走,把应兑换的钱转给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再转给参赌人员。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乙成为**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后,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涉案赌资144500元。2019年8月1日前苗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博网站共投注赌资169600元用于网络赌博,后又于2019年8月19日、8月22日、9月1日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共投注赌资25000元。2019年8月29日赵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博网站投注赌资17000元用于网络赌博。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涉案赌资共计356100元,被告人王某乙的涉案赌资1445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智能电话;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刑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物品移动智能电话二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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