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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现住建德市**街道**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现住建德市**街道**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三级代理,后升级成为二级代理,并为被告人王某乙申请成为“建德麻将”APP的三级代理,后亦升级成为二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甲在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组建“建德麻将”微信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在“建德麻将”平台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平台返利基础上按玩家其充值金额的20%-40%不等的比例返还充值玩家,同时对群内成员及结算进行管理,并由被告人王某乙协助妻子王某甲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非法获利数额共计309663.60元,均用于家庭开支。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0966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德麻将提现账单打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客户留存联、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丙、方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谢某某、王某丁、傅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62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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