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南市**区**乡**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南市**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8月间,王某丁(已判决)在**镇**宾馆**房间开设赌场2场、**浴场**楼开设赌场1场;王某丁联系被告人王某乙提出在其家开设赌场,王某乙提供淮南市**区**乡的住所给王某丁开设赌场七场;赌场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按10%抽头获利。王某丁安排被告人王某甲与宋涛在赌场看“水箱”(保管抽头的现金),赌场散场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宋某某打开“水箱”,王某丁分配“抽头”现金。赌场共抽头获利37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抽头”款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乙分得抽头款人民币2000余元。
2017年7、8月间,王某戊被告人王某乙提出在其家开设赌场,王某乙提供淮南市**区**乡的住所给王某戊、谢浩开设赌场三场。赌场以“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按10%抽头获利,王某戊、谢某某获利1万余元,王某乙分得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供认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2600元。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缴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王某戊、谢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受指使在赌场“抽头”并获利,系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所并获利,系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供认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二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道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定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在淮南市**区**乡**村**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2份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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