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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5********,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乙,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平,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租下红塔区**街道**社区**幢**号一楼,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将该处作为游戏室,放置具有博彩功能的游戏机招揽赌客赌博。至2019年1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查获,该游戏室内有30台具有博彩功能的游戏机,违法所得达15.2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梅

代理检察员:牟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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