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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拐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路**馆**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夫妻,二人合伙先后在本市位于**路**馆**栋**单元**室的家中、药都北大道**宾馆,以及租赁的位于京九商贸城E栋、鹿渚路、中药城会展中心G4栋19号的房屋内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租赁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及饮食,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吸引和邀集参赌人员,在赌场里管理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赌场内以用扑克牌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次有6、7人,每人押注1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按抓到“牛牛”的参赌人员押注金额10%比例抽头渔利,二人共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樟树市东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左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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