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住安徽省天长市**东路****楼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街道**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4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女,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妻,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东路****楼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街道**队**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天长市公安局又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东、梅晓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先后五次在天长市**路****楼顶其自家搭建的住房内,提供场地、赌具,供赵某某、郑某甲、李某某、王某丁、纪某某、岑某某、余某某、郑某乙等人以“果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王某甲除了邀约参赌人员和收取抽头钱款外,还一同参与赌博;王某乙则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水果等服务,并参与收取抽头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自家搭建房内,提供场地、赌具,供上述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果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约10万元,抽头获利约1万元。
2.2019年3月1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自家搭建房内,提供场地、赌具,供上述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果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约10万元,抽头获利约1万元。
3.2019年3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自家搭建房内,提供场地、赌具,供上述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果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约10万元,抽头获利约1万元。
4.2019年3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自家搭建房内,提供场地、赌具,供上述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果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约10万元,抽头获利约1万元。
5.2019年4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自家搭建房内,提供场地、赌具,供上述参赌人员用麻将以“果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约10万元,抽头获利约1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共计约50万元,抽头获利共计约5万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纪某某、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纪某某等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参赌人员微信转账交易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王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兰先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天长市**东路****楼上自家的居所内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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