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新村**号**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别名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新村**号**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7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1月18日、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9月,司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泉县于寨镇刘家大院、王湾村、小任庄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纠集数十人不等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赌场内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带现金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
在司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王某甲、王某乙自带现金赌场内发放高利贷,多次放给参赌人员杨某某、牛某某等人,同时放贷给赌场经营人员司某某、刘某某等人,维持赌场的运营,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牛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及赌场经营者发放高利贷,从中获利,维持赌场的运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6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新村**号**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新村**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材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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