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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原开封市**区人大代表、开封市**区**乡**村村支书,住开封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开封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在开封市**区***乡**村至**村公路行驶时,看到开封县***乡**村村民魏某甲、魏某乙父子在杨岗村西地浇地,王某甲以二人浇地冲坏路面为由,辱骂殴打魏某甲父子,并打电话叫其儿子王某乙等人,王某乙等人到达现场后又伙同王某甲对魏某甲父子拳打脚踢,并对路过该处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陈某甲实施追逐殴打。经法医鉴定:魏某甲、陈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陈某乙、肖某某等九人证言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甲、陈某甲陈述了被打伤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魏某甲、陈某甲的伤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涛

杨志杰

2019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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