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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结伙殴打他人,2018年2月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号。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与当晚同样喝了酒的杨某甲通电话时,双方发生口角,互相讲狠并约在监利市**镇**村打架。当日凌晨3时许,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分别持木棍、菜刀,来到**村公路上等候杨某甲,大约过了十分钟,被害人熊某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号牌为鄂A****Z)欲前来劝架,王某乙、王某甲以为是杨某甲,未等熊某某下车,二人即冲上前去,王某乙跳上车头引擎盖持菜刀砍砸前挡风玻璃,王某甲冲到轿车侧面持木棍打砸车顶天窗,二人分别将车体前挡风玻璃、天窗玻璃等部位砍砸毁坏。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轿车上损毁物品于2020年5月3日监利市汽车修理市场上全新配件折旧和中准维修价值为1301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共赔偿熊某某经济损失38000元,熊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波

检察官助理:高定律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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