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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1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1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庄**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事实一: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翟某某、陈某甲、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白色丰田(豫******)到叶县县高中,张某甲等人与债主魏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王某丁丈夫黄某某欠魏某某的10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到叶县县高找王某丁要账,张某甲等人在王某丁正在上课的教室门口大声吆喝“王某丁还钱”持续10余分钟,致使王某丁无法上课,并尾随王某丁至县高家属院继续纠缠、哄闹辱骂王某丁,王某丁报警后民警告知双方自行协商或到法院诉讼,民警离开后刘某某与王某丁的朋友高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

犯罪事实二: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翟某某、陈某甲、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白色丰田(豫******)到开源路中段15号院被单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张某丁家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薛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张某丁欠薛某某的10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拿着喇叭在张某丁家楼下长时间喊“老赖、还钱”“全家赖种”等辱骂言语,并非法侵入张某丁家住宅、限制张某丁等人人身自由,民警出警告知不要扰民后,张某甲等人离开后又返回张某丁家继续滋扰、纠缠、哄闹,滋扰持续时间两天一夜,最后索要到张某丁3万元钱后才不继续寻衅滋事。

犯罪事实三:2017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某、陈某甲、邱某某等人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白色丰田(豫******)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西段北团小区23号楼向张某乙(曾用名宋某甲)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刘某乙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张某乙欠刘某乙的18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非法闯入张某乙家中,用喊叫、喇叭扩音器等工具在张某乙家长时间滋扰、纠缠、辱骂,民警出警后将张某乙带到矿工路派出所,民警告知张某甲等人有经济纠纷到法院处理,不能影响张某乙正常生活,张某乙回家后张某甲等人又返回张某乙家中,非法侵入张某乙住宅、继续寻衅滋事,7日晚张某乙到矿工路派出所大厅躲避,但张某甲等人在派出所继续纠缠至8月9日,8月10日陈某乙和王某甲为继续纠缠,侵入张某乙家住宅在张某乙家沙发睡觉,白天在张某乙家门口凉席上睡觉,期间刘某甲等人在天河盛世小区继续纠缠张某乙,光明路派出所出警制止,8月11日张某乙走投无路下到新华区军分区寻求帮助,从后门离开到亲戚家躲避。

犯罪事实四:2017年11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某、刘某丙、张某戊等人驾驶恒众公司蓝色斯巴鲁(豫******)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豫基城34号楼底商C62号,在郭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向郭某某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赵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郭某某欠赵某某的20万元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非法闯入郭某某所经营的超市,用喊叫、喇叭扩音器(自动播放“老赖、还钱”)等工具在超市门口长时间滋扰、纠缠、辱骂,郭某某不堪受辱独自到山顶公园躲避,张某甲等人安排分班(刘某甲、刘某丙一组负责白天,张某甲、高某某、张某戊、师某某负责晚上),张某甲等人在山顶公园对郭某某非法拘禁2天,11月10日上午五一路派出所出警在山顶公园将正在看管郭某某的刘某甲、刘某丙抓获。

犯罪事实五:2017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师某某、高某某、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等人驾驶恒众公司的黑色斯巴鲁越野车(豫******)、白色丰田轿车(豫******)、本田雅阁轿车到新城区慧慈医院项目部张某丙的办公室要账,张某甲等人与债主房某某的女婿苏某某事先用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将张某丙欠房某某钱转移到张某甲等人处,以债权已转移为由,张某甲等人非法闯入张某丙办公室,并在张某丙的办公室采取没收手机、砸摔物品、在办公室小便、语言恐吓、殴打等手段长时间滋扰、纠缠、辱骂张某丙至第二天上午,张某丙不堪侮辱驱车逃离项目部,张某甲、师某某等人驾驶三辆轿车一路尾随张某丙,期间张某甲等人采取别车、锁轮胎、放轮胎气、吐口水等形式对张某丙围追堵截,多次阻拦张某丙报警,其中在宝丰县杨庄派出所门口附近张某丙因为饥饿买了个馒头正准备吃时,张某甲等人朝张某丙的馒头上吐口水、后又将馒头夺走扔在地上,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派出所、宝丰县杨庄派出所附近,建设路与稻香路交叉口等地区辖区民警命令张某甲等人撤退、并明确告知其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民事诉讼处理,张某甲等人不但不退,反而在杨庄派出所民警、焦店派出所民警派警车护送张某丙回新城区的路上还一路尾随,甚至在平顶山市新城区高速口对张某丙围追堵截。

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了上述五起犯罪事实中的非法要账行为,被告人王某乙参与了北团小区、豫基城、新城区慧慈医院工地、叶县高中四起非法要账行为。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组织地纠集在一起采用谩骂、威胁、滋扰等方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函、接处警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戌、刘某乙、翟某某、黄某某、宋某甲、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张某丙、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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