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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村**巷**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乡**庄**巷**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自2018年11月1日和被告人王某乙因“**房子”问题到燕山乡政府就同一无理诉求进行信访。燕山乡政府信访办因该诉求为重复诉求,故不予受理。此后被告人王某甲便就此无理诉求到各级信访部门缠访。根据信访系统登记、视频、图片记录的共计17次。在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无理信访的过程中,其以扬言去北京上访的方式为要挟并多次辱骂、威胁信访人员,向各级政府施压,强拿硬要政府给其报销上访花销,扰乱信访部门的正常工作运转,以达到自己无理诉求的目的。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7年就“**房子”问题到燕山乡政府进行信访。燕山乡政府对被告人王某乙的信访问题进行了回复,后信访程序终结。被告人王某乙心中不满,此后便仍就同一无理诉求不断去燕山乡、蚌山区、蚌埠市、安徽省、国家信访部门不断缠访。2018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乙因去北京中南海上访被训诫,后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被告人王某乙和王某甲、朱某某等人继续去燕山乡、蚌山区、蚌埠市、安徽省、国家信访部门缠访,去北京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并多次辱骂、威胁信访人员,向各级政府施压,扰乱信访部门的正常工作运转,以期望达到其无理诉求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燕山乡出差审批单、发票、车票、入所健康体检表、关于王某甲信访诉求的情况说明、王某乙诉求、王某甲诉求、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补充条款、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公告、来访明细、情况说明、信访信息登记表、差旅费报销单、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不再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安徽省委巡视组重要信访呈批单、蚌埠市燕山乡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王某乙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戴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顾某某、齐某某、张某某、葛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信访活动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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