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5080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近江西巷**号**。曾于2020年3月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6030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号**。曾于2015年3月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因吸毒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号**室其合租房内,三次共同容留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2月2日至2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三次容留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地点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被告人王某乙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证人齐某某辨认涉案地点的笔录、证人齐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笔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辨认吸毒人员齐某某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的说明、二被告人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的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单独、及与被告人王某乙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 健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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