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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南庄**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XX店。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宽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收买银行卡可获利,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办理、收买银行卡及配套安全介质以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从张某某处收买了3张、王某某处收买了2张、刘某某处收买了4张、贾某某处收买了4张,王某某非法买卖并持有他人信用卡共13张,同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2张银行卡,并将上述15张银行卡及部分配套安全介质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某又自王某某、李某某处收买了4张银行卡及配套安全介质,非法买卖并持有他人信用卡共19张,并将上述19张银行卡及配套安全介质出售给王某某,从中获利。王某某出售给王某某的19张银行卡,有部分已用于犯罪活动收款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并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密川

                              检察官助理:李佳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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